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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資本管制措施再升級。英國《金融時報》昨 (23) 日引述消息指,由今年 1 月起,上海各大銀行每允許客戶向境外匯款 100 元人民幣,銀行必須「補倉」100 元人民幣,以確保人民幣沒有淨流出。北京的措施更嚴厲,北京的銀行客戶向境外匯款每 80 元人民幣,銀行須「補回」100 元人民幣。

《星島日報》援引業內消息指出,上海各家銀行已要求人民幣境外匯款後,即需「補倉」等額人民幣,以確保不會出現人民幣淨流出。銀行客戶以往每增多 100 元人民幣存款等,最多可向境外匯款 160 元。

消息指,北京實行的管制力度更大,銀行代表客戶向境外匯款每 80 元人民幣,就需要進口 100 元人民幣,以確保銀行客戶的有關資金絕對淨流入。

向境外匯出人民幣款項,然後在境外兌換為外匯,成為大陸規避資本管制的一種方式。京滬兩地的銀行業內人士稱,各大銀行此前更加積極幫助客戶進行海外匯款,造成銀行的流出、流入資金比率,超出監管機構的規定。

路透社早前報導,人民銀行 1 月 11 日對部分銀行進行窗口指導,要求各行跨境人民幣月度收付比例,須控制於 1︰1 之內,要量入為出,即資金流入總量多於流出總量。未達要求的銀行,需暫停辦理居民跨境人民幣支出業務。知情人士表示,上述要求中所指的居民包括境內個人及企業。

消息稱,央行嚴控跨境資金池業的淨流出上限,是為了收緊離岸人民幣 (CNH) 的流動性,從而抬高做空人民幣的成本,以穩定離岸人民幣匯率。分析指,直接限制跨境匯入、匯出的上限比率,當局直接監測銀行的流入、流出數額,這將比管制個人、企業的跨境流動更為有效。

而《第一財經日報》也引述多名知情人士指,大陸商業銀行已得到央行有關部門的通知,要求「嚴控人民幣跨境資金池業務的淨流出上限,任意時點淨流出餘額不得大於 0」。

據悉,坊間流傳的內容主要包括:嚴控資金池業務的流出上限,任意時點淨流出餘額不得大於 0;截至 1 月 18 日淨流出餘額已經大於 0 的,暫停流出,僅可流入,直到淨流出的餘額小於 0 為止;淨流出餘額已經大於 0 的,當天辦理業務為淨流出的,銀行要對超出部分繳納 100% 存款準備金,違規情節嚴重的,監管機構將取消銀行資金池業務資格。

海自貿區亦無例外。香港《文匯報》報導,上海自貿區銀行人士對《21 世紀經濟報導》透露,1 月 19 日起,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資金在任何時點都不得為淨流出。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業務是資本項目跨境人民幣業務的重要政策之一,便於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歸集資金和調劑餘缺,是上海自貿區最受歡迎的金融業務之一。

大陸外匯儲備餘額已逼近 3 兆美元關口,但由於外匯儲備本身即為多幣種,美元升值令非美貨幣貶值,數額下降亦可能是匯率折算因素所致。過去數月間,高盛追蹤了另外兩組單獨數據,以測算大陸潛在的外匯流動,其一為非銀在岸外匯需求,即新增銀行代客即期結售匯逆差和遠期結售匯逆差之和,其二就是跨境人民幣流動。

中金首席經濟學家梁紅也曾在其報告中提及,人民幣流出或已成為規避外匯管理、實現資本跨境並最終轉為外匯資產的重要渠道。梁紅擔憂,當私人部門向境外輸出人民幣並在離岸換匯,離岸人民幣供給增加,人民幣匯率必將承壓,在匯率聯動機制 (如預期趨同) 的影響下,在岸匯率將受到拖累,人民幣流出亦會導致匯率貶值或外儲下降,與外匯流出並無二致。對本外幣資本管理的差異可能引發監管套利。梁紅並預測,央行在短期內或會加強對人民幣流出的管理,將其納入本外幣一體化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

分析指出,此番嚴控跨境人民幣淨流出,是繼去年 1 月央行對境外金融機構境內存放,執行正常存款準備金率政策後,旨在收緊離岸人民幣流動性的最新舉措。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國際金融研究室副主任肖立晟認為,央行希望在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過程中,避免受到離岸市場過多的干擾,只要離岸市場的資金池收窄,賣空壓力就會增加。

大陸近期一直實施「寬進嚴出」的資金管制措施,鼓勵資金流入,嚴控資本流出。2016 年 12 月銀行結售匯逆差 463 億美元,按月擴大 60%,顯示年尾跨境資金外流壓力仍然較大。

民間借貸能相信嗎?

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風險也很大,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刷卡換現金、票貼放款、保證借到錢、汽機車借款免留車、免擔保免抵押等等,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

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

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簡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從靈活性來看:簡單地說,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只要雙方認可,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就可以承做,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必須有抵押、公證和擔保;簡便性:流程簡便,手續辦理簡單,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快速性: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因為手續簡便,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

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

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對借貸人進行審核,符合借貸條件,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利息、地點,最後就發放貸款。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便利,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也是一個保證,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絕對不能馬虎!

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

民間高雄民間代書信貸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

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刑法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520 號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此項犯罪,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始能成立。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利息、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以免後續發生問題,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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